“法官,谢谢你们!
现在债务问题解决了,
公司也保住了,
我对未来的经营充满了信心!”
日前,镇海区人民法院采取灵活“安商”举措,成功促使一案顺利和解。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,使一家面临破产的企业得以存续,该举措获得该企业股东和全体债权人的一致认可。
此前,宁波市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镇海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镇海法院裁定受理后,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。破产管理人清理该公司财产后,确认该公司的债务已达386万元,现有资产仅为270万元,剩余应收债权500多万元回收可能性极低,实际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。
该院谢朝宏法官在办理该破产案件时发现,该企业陷入破产境地的主要原因是各占股50%的甲、乙两大股东之间存在激烈矛盾,其中股东乙负债累累,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,两大股东之间无法继续合作,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。该企业的另一股东甲和大多数债权人均希望该企业继续经营下去,但因股东之间的矛盾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双重激化,债权人会议上双方争吵激烈,根本无法达成任何协议。
谢朝宏经过多方调研,了解到该企业所处行业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,若能够将其从破产边缘挽回,未来股权可以重新获得价值,无异于“放手养鱼”,无论对于债务企业,还是对于债权人,都能达到利益的最大化。因此谢朝宏法官召集两个股东和主要债权人多次调解,拟定“安商”方案:债权人以合适的价格受让股权,消除原股东矛盾,推动破产和解程序顺利进行。
方案确定后,股东乙50%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,最终,被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公开拍得。成新股东后,所有债权人和该企业迅速就债权追讨和债务处理达成了和解协议。至此,该企业破产和解完成。2023年2月,镇海法院作出裁定书,裁定确认破产和解协议效力,并终结了破产程序,该企业得以继续经营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中指出,要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。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,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、和解等程序,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,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,使企业获得再生。
在此次该公司破产和解案件的过程中,镇海法院充分运用市场化、法治化的“安商”举措,以破产和解制度为抓手,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目标,圆满审结了该起案件,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,为镇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。